一,白金救援期,立案階段,阻止偵查機關立案;
二,黃金救援期,在37天內阻止批捕機關作出批捕決定;
三,白銀救援期,偵查終結前,說服偵機關撒案;
四,黃金救援期,審訴階段,說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理由:
1、初期公,檢法觀點不容達到一致;
2、辦案機關存疑,如辯方有強大籌碼效果更好;
3、對辦案人員考核越松,辯護空時,勝辯越大。
所以嫌疑人家屬越早聘請律師,律師越早介入,效果一般越好。如果到了辯護階段才請律師,那案件的事實很多已經板上釘釘,“生米已經煮成熟飯”,大部分案件是難于翻身的。律師縱有雄辯口才,也難有出色的辯護效果。這樣辯護階段的效果,就沒有金磚效應,只有銅磚甚至泥磚結局了。(來源:商標品牌加盟網 老板常用法律)